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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超前消费的“90后”法盲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案卷

郑某,女,汉族,四川渠县人,1993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2016年7月参加工作,在成都市外事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窗口工作。2022年9月,经成都市监委指定管辖,双流区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2月,郑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成都市外事服务中心与顺欣国际公司按照程序解除郑某劳务派遣合同;双流区纪委监委将成都市外事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上存在的制度漏洞经市纪委监委抄送驻成都市委外事办纪检监察组。

案探

爱慕虚荣,超前消费

1993年出生的郑某,在成都市外事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窗口上班,主要负责办理签证收费、开具票据、银行缴存、票据核对等工作。

郑某刚参加工作时也曾怀抱理想,对事业充满追求。面对并不富裕的家庭和年迈久病的母亲,她想通过自己努力挣钱、理财,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为了督促自己攒钱,郑某还在某线上支付平台开通了“笔笔攒”功能,每消费一笔钱,自己账户中的余额就有2.88元自动存入理财账户,以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看着身边的朋友、同事经常挎着好包、出入高档商场,郑某的心态逐渐失衡,不甘心让周围的人看到自己的“寒酸”。可每月3000元左右的工资以及“笔笔攒”所攒的钱,根本不能将自己打扮得“光鲜亮丽”。为满足虚荣心,郑某便通过借款、刷信用卡来维持“体面”,买包、买衣服、娱乐、旅游,每月消费近万元。她在各大网贷平台逐渐欠下了不少借款,给自己刚起步的人生埋下了灰暗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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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事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窗口原工作人员郑某接受审查调查

入不敷出,铤而走险

用借款支撑起来的短暂“风光”日子终不会长久,郑某很快就入不敷出了。面对信用卡还不上钱的窘迫,她不但没有及时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反而是挖空心思填补“亏空”。工作中郑某偶然发现,财务室对自己的账目没有仔细核对,即使在自己未交“缴款书”的情况下也未提出异议。这一漏洞让郑某发现了“机会”,开始对手中的公款动起了歪心思。

“我先用公款把信用卡的欠款还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公款补上!”为了给自己的超前消费“买单”,郑某决定减少上缴金额、截留挪用部分现金。殊不知,她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一下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纪法红线。

第一次挪用公款没有被发现,让郑某尝到了“甜头”,消费的“欲望”和公款的“诱惑”让她一发不可收拾。郑某少量多笔地将本应缴存的现金偷偷存入了个人账户,每次金额3000至1万元不等,每月都有不菲的“进账”,直至2021年12月休假时才停止“公款私用”。

一张不该带走的存款单,揭开伸向公款的黑手

归假后,郑某因工作调整被调离原岗位。她担心挪用公款行为会暴露,于是“东拼西凑”了20余万元,自行去银行存进对公账户,想要“人不知鬼不觉”补上这个“窟窿”。然而紧张的她却错将银行该保留的存款单带走,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通过电话联系到外事服务中心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对这突然的大额存款产生疑惑,经对账才发现郑某长达4年多的“公款私用”。

财务人员立即将该情况报给成都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外事办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组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成都市纪委监委。经查,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郑某累计挪用公款60多万元。

“我以为‘暂借’一段时间没关系,只要还上就不算违法……”面对调查人员,郑某天真的说。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听完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郑某如梦初醒。

案析

这是一起年轻公职人员因超前消费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郑某虽是劳务派遣人员,但其承担了所在科室依事权指派的相关工作,是依法、依授权赋予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其沉醉于物质享受的虚幻“快乐”,醉心于超前消费所营造出的“空中楼阁”,严重脱离现实,忘记节俭初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供其消费使用,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郑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